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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违规学生成绩认定及学籍处理管
理办法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和《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 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违反 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 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 题卡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撕毁的;
(A)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构成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并取消其该门课程补考资格。因作弊被取消补考资格的学生 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和教务 处同意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其因取消补考资格所欠学分计 入学籍处理学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 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A)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包括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 试经认定的特殊答案考生);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本学年已修 课程成绩及学分全部清零,做降级处理(跟下一年级相同专 业)。
(一)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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