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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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

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06.27

【字 号】川高法[2013]362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

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5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5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6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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