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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
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13.06.27
• 【字 号】川高法[2013]362号 • 【施行日期】2013.08.01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
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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