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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具体如何认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020年8月最高院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取消了高利转贷和借款人事先知情的限制条件,将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情形,一律按照借款合同无效认定。
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结果是双方相互返还,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利息。出借人不仅收不到利息,还要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成本,亏钱是必然的。因此,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一定要对此有清晰的认知,以确保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一、金融机构贷款的范围
在我国金融机构是指持有金融牌照,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它们都持有银监会发放的金融业牌照,从这些机构获取的贷款,依法被认定为金融贷款。
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持有省级政府金融办发放的小额贷款业务牌照,但不属于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公司发放的贷款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金融贷款。
另外,部分P2P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放贷,平台作为助贷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网贷,也属于金融贷款。
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表现形式
套取贷款在主观方面一般都是故意为之,最常见的就是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贷款后逃避监管,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合法取得经营贷款、消费贷款后,未严格按照贷款用途使用,擅自将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
信用卡套现也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因为并未发生真实的交易,持卡人通过向第三方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套取了银行资金。信用卡取现则要区分情况,透支取现是银行提供的小额现金借款,属于金融机构资金;而溢缴款取现则不属于套取银行资金,因为溢缴部分属于持款人存在卡内的资金。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除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之外,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比如关于骗取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高利转贷、非法经营等方面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借人有金融贷款未清偿的情形如何认定?
如果金融贷款已经用于约定用途的,比如购房按揭贷款已经支付给开发商了,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借给他人的,则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即便出借人存在逾期未归还金融贷款的情形,其自有资金也不能认定为是套取的银行资金。
如果金融贷款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用途,出借人也无法证明已经用于其他合理用途的,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尤其是转贷利息高于金融贷款利息时。当然,转贷认定有额度限制,不超过出借人未清偿的金融贷款本金部分,超过部分则应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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