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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思考题
请比较分析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和以韦伯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社会学在思想来源、研究对象、方法原则等方面有何区别与联系?(形成书面作业,字数不少于400字)
一、思想来源
从社会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是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的。孔德(Comte)最早提出“社会学”的概念也是将其划入哲学领域,进而对社会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并提出了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后为社会学的集大成者迪尔凯姆所继承,并发扬光大;但它却与社会学古典理论奠基者之一的韦伯的社会学思想完全不同,并因此分别开创社会学研究两大不同的方向领域。就它们的社会根源则是来自于欧洲中世纪经验哲学正统流派的唯实论和非正统的唯名论。“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概念的客观内容,认为只有个别的事物(特殊)才是真实存在的,而一般(概念和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是逻辑的对象。”唯实论则与维名论的观点相反。这种以唯实论和维名论的思想来看社会便产生了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并确认只有个人行为和细节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唯实论者则认为社会是一个有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这种哲学思想在对社会的看法上在迪尔凯姆和韦伯的社会学思想里则表现为分别以“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为逻辑基点和研究基点的社会研究方法论和思想体系。
二、研究对象
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的构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点,把“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但是作为这一特殊研究对象的一步重要跨越在于对常态和病态社会现象的区分,进而考察产生这一社会现象(事实)的原因。产生“这种社会事实”的原因而又应该到不同社会结构的社会类型中的“其他社会事实”去考察,这种考察又必须坚持将“这种社会事实”作为客观的“物”来考察。只有对社会事实做出合适的解释才能达到社会学的目的——改善社会。
韦伯认为社会个体(个人)的社会,只有个体(个人)真实的客观存在,作为国家、民族、公司等团体只是由个体聚合在一起的“名称”,他们的性质是由组成的这些团体的个人的社会行动的性质决定的。在韦伯看来,来源于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是无法解释人自己创造的历史或者是其他社会现象的,因为这种创造是包含了人的“主观意向”,我们只有理解的方法才能认识和解释这种社会行动基础上的社会现象。韦伯的以“社会行动”为基点的社会学方法论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如何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和理解基础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在这种解释性理解和理解基础上的解释的研究过程中必须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并且以“理想模型”作为衡量现实的标准。
三、方法原则
迪尔凯姆的方法论认为社会学恰当的论题应该是“社会事实”,并且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社会探索的出发点。他将“社会事实”界定为:所谓社会事实就是可能对个体施加一种外在的约束的行为方式,而不论这种方式是否限定不变,或者也可以说是所有可能普遍存在于一个既定的社会,同时又独立于在个体身上显现的自主存在的行动方式。即认为“社会事实”是普遍存在于群体间的由外界的强制力施加于个人所引起的社会行为、社会思想与社会感受。它不能归结为个人行为,也不能归结为生物现象或心理现象。由此可见。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基本特点。
韦伯的方法论逻辑起点则是““社会行动””。他认为““社会行动””是指行动个体将主观意义赋予了他的行动,““社会行动””是指这样的一种行动:它的主观意义将其他人的行动考虑在内,并在进行过程中以此作为定向目标。““社会行动””的本质不在于其外显过程而在于其精神内涵亦即它的意向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理想类型是一种假设和分析构造,而“社会事实”是基于“规则化”的建构;其次,虽然两者都是从社会现象中提取而来的,但“理想类型”是将许多分散、“时而出现时而不存在”的个别现象加以综合而成,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能够找到响应的现象,但对迪尔凯姆而言,其实证主义方法论决定了“社会事实”不能是无规则散乱的社会现象,它必须将具备某种社会情景的社会现象作为规则现象的标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实在性和对应性;最后,韦伯的“理想类型”不涉及统计的平均值,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更多的是建立在科学的客观统计上的。
四、总结
迪尔凯姆方法论的方法论可以概括为:应该把社会现象当作事物,根据社会现象产生的强制作用来认识社会现象。大体来说,迪尔凯姆是一个完全的集体主义实证者,他反对那些试图参照个人或心理一素来解释“社会事实”的理论,因此,在其方法论中普遍缺乏某些辨证的观点,这使的他的理论具有生硬的二元论倾向:个人与社会、有机团体的机械团体、神圣和世俗;他所谓的社会也僵化成一个同质的统一体。此外,他将任何心理因素剔除社会学研究之外的主张也招致了许多后来者的批评。
韦伯的方法论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四句话加以总结:社会现象不仅取决于社会规律,也是人主观意志的结果,而且人的主观意志是通过理性行动体现的,所以社会学还可以通过理性行为的分析了解社会变迁;由于人的行为有主观也有客观的因素,所以我们除了实证主义方法外,还需要通过理解的方法加以补充;价值中立也是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原则,但在选题时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价值联系“因素;为捕捉某些社会现象的首要特征、并且为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提供一个基本方法,我们在研究时有必要建构起自己的分析工具——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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