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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XX年3月23日财政部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年4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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