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主体的角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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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角色,意识,写作
写作主体的角色意识

作者:熊华勇

来源:《文学教育 2016年第17



熊华勇

内容摘要:角色意识是写作主体的写作意识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人一在社会上“现身”,便落入某种“角色”中。角色意识是指写作主体在具体的写作实践中,对自己的社会身份即角色以及这种角色对自己的规定和要求的意识。写作主体必须具备明确的角色意识,才能保障实现成功的写作。

关键词:写作主体 角色 角色意识

角色意识是写作主体的三大意识(角色意识、文体意识、读者意识)之一,是写作学必须思考、研究和回答的重要问题。角色意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不言而喻,但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写作教材尚未触及这个问题。这就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动因。

“认识你自己”始终是也将永远是人类要面对的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认识人有许多层面和维度,比如生物学层面/社会学层面;物质层面/精神层面;本相维度/角色维度等等。就本相与角色这个维度说,它们是从社会学意义上来分析和认识人这个特殊的存在物。我们先来看

“角色”。角色是指一个人进入社会与他人结成特定关系而获得的特定身份,这个身份随环境、场所、与对象的关系等的变化而变化,是人“穿”在“身上”的一件“文化外衣”。比如说,一个人,在家中,他(她)可能是爷爷/奶奶或父亲/母亲或丈夫/妻子或儿子/女儿或兄弟/姐妹等;在单位里,他(她)可能是上级/下级或干部/员工或同仁同事;在社会一般职业分类意义上,他(她)可能是工人/农民/教师/商人/警察等等;在城市大街上,他(她)就是一个普通公民;在商场购物,则变成顾客;在交通车//飞机上,又变成乘客。如此等等。从理论上说,人在社会上扮演的角色无限多,人身上“穿”的这件“文化外衣”就像变色龙的皮肤一样不断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而要对“人”有更深入的认识,还必须剥掉这件“文化外衣”。在剥掉文化外衣”之后,“人”还剩什么呢?换言之,当一个人退出所有角色,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后,他还是什么呢?很显然,这时他已不是那些角色,只是他自己,只是一个拥有纯粹自我意识的自由的理性存在者。我们把人的这种最基础最根本最不可剥夺的存在面相叫本相。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强调的是人的主体性,即自我意识,其中的“我思”之“思”,即使所思的对象是外在于主体的他者,表现为对象意识,这种对象意识也必须以主体对自己的意识为基础。就是说,主体意识到“我在思考”具有在先性,这表现为自我意识。可以看到,人的意识按意识的对象来划分有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且自我意识是对象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按黄裕生的分析,纯粹意识是自由的,意味着人的本相存在也是自由的[1]

所谓自我意识是指主体以自身为对象的意识,而对象意识是指主体对与主体形成对待关系外在于主体的他者的意识,即主体把“他者”作为意识对象的意识。这里的问题在于本相存在与角色存在的意识归属。本相存在即人的纯粹意识存在,属于自我意识;角色存在是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角色定位,是本相存在基础上的身份“添加”,在主体意识世界,主体首先要确认的是他作为他自己而存在,然后才能确认他与他者的关系,即确认他所充当的角色。显然,本相存在把自身作为对象,指向纯粹意识本身,属自我意识;而角色存在把自身与他者的关系作为对象,指向了和自身有关联的与他者的关系,属于对象意识(这里做这样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性。因为不管是自我意识还是对象意识,它们总是主体的意识;虽然自我意识作为纯粹意识不容置疑,但它显然是把自我当对象的意识,是对象意识;更何况角色意识不仅仅是对象意识,也是自我意识)。


区分本相存在与角色存在的意义在于,让我们明白了:本相存在是一个人最原初最真实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存在面相;本相存在使人获得三大绝对法则——绝对尊严、绝对权力、绝对责任,每个人是携带着三大绝对法则而进入角色世界;本相比角色更根本更基础而具有一种先在的规定性;角色是人在社会关系世界中获得的一种特定身份,人充当的所有角色都是功能性的工具性的,它必须与本项存在的目的性相结合,必须遵循本相间的关系法则来处理角色间的关系;在社会关系世界(角色世界),主体须明白作为集目的性与工具性于一身的自己应有强烈的角色自期和角色自律意识,做人做事,既不违背本相存在的三大绝对法则,又符合角色存在对自身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在实现角色赋予的使命的基础上实现本相与角色的高度统一。

现在我们进入写作活动中来讨论写作主体的角色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实践活动,写作活动中的写作主体必以某种特定角色从事具体的写作实践,写作主体应首先究明自己是扮演什么角色以什么身份去从事写作行为,否则,无法保证他能获得符合角色规定和要求的成功的写作。这里有以下概念或问题需要讨论和说明:什么是写作主体?什么是作者?写作主体与作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作者的构成情况如何?作者的构成与角色有什么对应关系吗?

我们知道,主体是与客体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对立统一的一个概念,它们之间是双向建构关系(指两个互相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主体是施动方,客体是受动方,说具体点,主体是与客体建立对应关系的动作的发出者,是进入特定实践状态对客体实施认识、改造、发明、创新等行为的人或组织(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主体);客体是与主体建立对应关系的动作的承受者,是进入主体视野被主体认识、研究、改造、创新的特定对象。主体和客体,其身份和使命随着实践活动的结束而结束。相应的,写作主体就是指与特定的写作客体建立对应关系、进入写作思维状态从事具体写作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写作主体的使命也随着写作活动的结束而结束。举个例子:鲁迅的小说《孔乙己》,在鲁迅进入创作《孔乙己》的整个写作状态,鲁迅就是一个写作主体,他与作品要表现的科举制度的罪恶——这个写作客体建立了对应关系,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写作主体。当鲁迅创作《孔乙己》的写作活动一结束,作为《孔乙己》的写作主体就不存在了,作为作品要揭露的科举制度的罪恶这个写作客体也不存在了。写作活动是一种实践活动,写作主体是这个活动的策划者、启动者和操纵者,其使命只在进行时中有意义,写作活动的结束意味着写作主体的灭亡。而作者就不同了,“作者”是相对于文章/著作这个成品而言的,是文章/著作的撰写者,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该文/著作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只要有文章/著作存在,就有其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存在。与写作主体相同的地方在于,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作者不随写作活动的结束而灭亡,而随作品永远存在;写作主体只在进行时中存在,而作者却在完整的历史时间中——进行时、过去时、将来时中存在。“写作主体”与“作者”密切关联而又相互区分。

文章/著作的作者的构成情况有四种:⑴个人作者;⑵群体作者;⑶法定作者;⑷代言作者。个人作者是指纯粹以个人身份代表个人利益落款时签上个人姓名而从事写作的作者。象大多数文学创作,作者多以个人身份去创作,属于个人作者;实用写作中,个人以员工或公民身份去写请假条、申请书、述职报告、启事等实用文,也属个人作者;新闻写作中,个体记者写作的新闻作品,虽然他本人可能代表的是某个新闻媒体,但落款时仍是个人名字,仍属个人作者;科技论文或学术论文写作中,其作者大多属于个人作者。群体作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组织基于某一实际需要,共同研究商讨共同完成写作任务的作者类型。群体作者可以出现在各种文体的写作中。像法人或非法人这些社会组织,为加强管理,约束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章程、制度、条例、办法、规范等,其作者就表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作者可能兼有法定作者性质。所谓法定作者是指写作主体是那些依法成立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主要指党政机关公文和专用文书中的一些文体的作者。法定作者必须是法定的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公文并能行使相应权力承担相应义务的机关和法人代表。法定作者一般指党政机关公文的署名者。但法定公文的起草和撰写最后必然落到某个或某些人身上,则这个或这些人只是代言作者。所谓代言作者是指以撰稿人身份参与写作活动的人,代言作者的“代言”表现出三种情形:一是被代言人指定代言人以助手身份参与写作,如秘书代法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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