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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装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国食药监许[202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 局〕,有关单位:
为标准化装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制定了?化装品命名规定?及?化装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装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化装品命名科学、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那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装品. 第三条化装品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那么: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装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装品命名禁止使用以下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
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o第六条化装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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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化装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说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装品的属性名应当说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装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说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装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装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装品命名,根据?化装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装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装品名 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局部天然产物成分的化装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那么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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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装品〕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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