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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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来源: 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日期:97-08-29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1997829

浙江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各项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公务待规章制度,杜绝公务接待中的奢侈浪费行为。

二、内宾公务接待食宿标准

接待上级和兄弟省(市、区)人员,食宿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单位内部招待所或省委、省政府所属饭店、宾馆住宿。被接待人员自理住宿费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酌情给予补贴。

(二)用餐。省部级干部(包括随行人员),区别不同情况,每人每天80100元;厅局级及厅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5080元。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每批客人限定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经费开支标准:省委、省政府领导出面陪餐的,人均100120元;厅局级领导出面陪餐的,人均80100元;酒水费用另计,但不得超过标准的30%。

(三)经费开支。公务接待经费,由接待单位自理。


三、省级机关干部下基层食宿标准

(一)省级机关干部在杭州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务一律不安排住宿;中午就餐确有困难的,可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30元。

(二)省级机关干部离开杭州城区从事公务,食宿按下列标准掌握:

1、住宿。一律在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当地党委、政府所属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2、用餐。在接待单位机关食堂或住宿的招待所、饭店用工作餐,每人每天5080元。接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一地限定1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费用人均不超过100元(含酒水)。

四、省级党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或修订公务接待制度省级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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