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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部公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项目经理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项目经理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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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施工班组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施工班组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经理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不得隐瞒不报或不索赔。 7.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项目经理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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