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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甘肃省敦煌市博物馆文物被盗情况的
通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 【公布日期】2008.09.19
• 【文 号】文物政发[2008]55号 • 【施行日期】2008.09.1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甘肃省敦煌市博物馆文物被盗情况的通报
(文物政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2008年8月24日,甘肃省敦煌市博物馆展厅在展览开放期间发生文物被盗案件,共有位至三公铜镜2件(其中1件为一级文物)、内昭明纹铜镜(汉)1件、君宜高官铜镜(魏晋)1件被盗。
敦煌市博物馆展厅文物被盗案的发生,暴露出敦煌市博物馆安全意识薄弱,安全责任不落实、日常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敦煌市博物馆共有4个展厅,开放期间聘请临时人员值班看管,由于管理松懈,值班人员经常擅离职守。另外,敦煌市博物馆基础设施陈旧,展柜存在安全隐患,安防设施老化,没有安装视频报警设备。上述原因造成文物被盗,教训极其深刻。近期甘肃省连续发生文物被盗和损毁案件,不仅造成文物不可弥补的损失,而且由于案件发现不及时或上报不及时,甚至隐匿不报,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为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
各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暂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坚决进行整改,不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文博单位,文物要实行集中保管。对各类突发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文物办发〔2003〕87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各文博单位要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有关标准配备安防设施,做好维护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开放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文物展出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文物不得展出。
三、及时上报文物案件信息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正式启用,大部分省份已通过系统将本省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信息及时上报,但也有一些地区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情况。请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政函〔2008〕583号)的要求,加强领导,及时上报文物案件信息。
请各地汲取敦煌市博物馆文物被盗案件的教训,认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防范自查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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