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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金融牌照改变了什么?
线上支付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支付方式,互联网巨头纷纷开发自己的支付平台,改变了消费模式,根据《互金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从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来看: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
此情形下,互联网支付业务需要具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金融牌照并需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
根据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开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出的精神可知,能够依法从事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得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并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的机构,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支付。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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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合作机构如电子商务公司、为移动支付提供服务的公司等开展合作的,《互金意见》规定“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但是如何从监管层面保证该种合作方式合规,是否需要软牌照形式的备案,还需要进一步的监管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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