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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京民捐发[2016]5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捐发〔2016〕540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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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社会捐助事业发展水平,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捐助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群众监督的发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同时,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积极参与捐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助工作是指在本市困难群众帮扶、本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等工作中以及发生大型自然灾害和城市突发事件后,在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开展的捐赠物资接收、处理及发放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的范围仅限于捐赠物资,不包括捐赠资金。
第二章 接收捐赠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由区以上民政部门委托设立捐助站点,其接收服务区域由设立单位所在区民政部门确定。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符合设立捐助站点标准,即:有一定的工作面积,有捐赠物品临时存放区域; 2 / 3
有宣传墙面用于宣传社会捐助工作相关内容,如简介、主题公益活动、捐赠范围及流
程、捐赠公示公告以及辖区捐助站点电话等内容;有统一制式捐物箱;有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捐赠工作,配置计算机及办公设施。
第六条 设立程序
符合设立条件并有意愿设立捐助站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备案管理。
(一)申请设立捐助站点情况说明。
(二)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章程等证明材料。 (三)按照捐助站点标准,落实具体内容。 (四)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书面告知结果。
(五)经过区民政部门检查验收后,签订设立捐助站点协议。
(六)经批准设立的捐助站点,由区民政部门颁发“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牌匾。
第七条 捐助站点的监督管理
(一)捐助站点按照全市部署开展各类主题捐赠活动,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每月26日向所在区民政局捐赠中心报送接收捐赠物资情况,并按要求将物资移交市捐赠物资分类处理基地。
(三)捐助站点接收捐赠物资时,须使用统一的捐赠登记本、捐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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