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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世俗的礼仪规范
法律解释结论得到社会认同,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首先,从解释过程来看,解释首先要确定听众。如老师在课堂讲课,听众就是学生。法律解释的受众,是社会公众,法律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规范。只有社会公众接受、认同法律解释结论,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实效。老师上课学生听不懂,可能要被“哄走”。解释结论不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终究要被抛弃。其次,从解释的性质来看,解释就是讲道理。解释最主要的意义是让人们听懂、听明白某种道理。法律是世俗的规范,它的真正作用在于普通民众的遵守与认同。法律解释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把法律中蕴含的道理,能够与普通民众认同的生活道理相沟通。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普通民众的认同,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相统一的思想一脉相承,至今仍是中国民众深藏于心的渴望与需求。法律追求社会认同,是法律赢得人心的重大工程,是最大的社会效果,也是最大的政治效果。
法律解释要得到社会认同,从宏观上讲,解释者要眼睛“向下”,“张开双眼、迈开双脚”去看看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实有意义的法律问题,发现影响人的行为和制度运行相对稳定的重要变量,要掌握解释对象的实际情况。法律规范是以常人为标准,从日常人或普通人处理日常生活的方法,从人与人交往互动中所产生的规则、交谈秩序、制度、符号、意义等问题入手,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防止法律与社会生活相脱节的不良现象。
从微观而言,解释者要尊重常识、常情、常理。一是要尊重常识。常识是指社会生活中具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对某一事物或其性质的共同认识。一个睿智的哲学家也经不住一个傻子的无穷追问,即哲学上的“明希豪森”困境,最终还是归于常识,它具有稳定性与不证自明性。因此,常识通常是法律或法学理论“打回原形”的东西。当前,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存在迷恋理论、轻视常识的倾向。于是尊重常识,能有效地避免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可化繁为简,把复杂法律问题简单化。尊重常识,更有助于防止解释结论出现让社会公众“大吃一惊”的负面效果。二是尊重常理。常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事物之间的比较或换位思考,从中判断某种做法或结论是否于公平、合理的共同看法。公平来自于比较,如“同工同酬”、“机会均等”、“同案同判”等等。现实生活中,人们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一般通过自我与他者的比较或换位思考得来的,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律中关于公平、正义的很多道理,大部分都可以在日常生活的常理中找到,如民法理论中的同时抗辩权,与人们当场交易中“一手交鸡一手交猫”的生活道理相通。运用常理对法律进行阐释,很多情况下可以把理说到位,打到人的心坎上,赢得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三是尊重常情。常情是指人们在相同情境下所具有的相同或相似的情感。行为人基于人之常情而激愤犯罪的,可从宽处罚,是世界共通性结论。亲属相盗,被盗方不愿意让对方坐牢;包庇者因是行为人的亲戚、朋友而不愿意告发,都是人之常情,可从宽处罚,司法解释之中都应有所体现。法律尊重人之常情,人们反过来也会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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