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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的前景展望
作者:邢江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
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我国的社会治安进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这种综合治理方针提出自今,在长期的实践中,也形成了自身较为科学独立的法律模式,而这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在今后的进程中也将得到更为完善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63-0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这是我国公安部门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而面对这一困难但却及其重要的工作,我国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框架之内进行的基础上,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体现了社会治安控制能力在不断增强,控制方式和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在此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进程中,应及时对在20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进程中所颁布、制定的一系列关于综合治理的文件、政策、法律和法规等进行清理。对于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成功的和科学的理论、经验和政策等,适宜上升为法律的,则应该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条文化。而对于内容陈旧、过时又不能发挥实际效用的则应该及时予以废除。
第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进程中,应解决好相关立法的衔接配套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靠一两部法律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在实践中对规范一个行为,往往需要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保障。因此我国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的过程中,应采用采用总体立法与单行法规相结合;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应打破原有的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立法的过程中始终贯彻综合治理这一思想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应做好协调工作,中央立法机关要随时关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问题及由此而产生的立法需求,及时制定和完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总的法律、法规,各地方制定的一些法规不得同中央制定的法律相抵触一旦发现有相互抵触或脱节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加以妥善解决。
第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进程中,必须坚持现实性、预测性、协调性的有机统一。我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和实践中必须坚持现实性,即要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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