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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8.15 2012.08.15 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
矿产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供应后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按期开竣工等监管工作。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出让金,房地产用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加大逾期未开、竣工项目用地管理力度,逾期开工一年以内的,按月缴纳违约金,逾期未开工(中止开工)满一年的,即可按照《办法》规定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和利用;逾期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二、统一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统计口径
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的要求,每月10日各国土部门要将本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情况上报市局,经核查汇总后,统一在市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延期管理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调整用途、临时使用、有偿收回、置换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严格按照“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办理。 四、强化供应土地条件的审核
各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利清晰、补偿到位、没有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条件等要求。强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前备案审核,备案前要取得区县政府出具的关于地块出让后不再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不会引起群众阻挠上访等社会潜在纠纷、出让地块周边道路、电力、管网等基础配套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等内容的承诺函。 五、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公示和监管
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用地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开竣工时间和开发利用标准等”的要求,鉴于建设部门已有标准要求设立公示牌,且内容基本一致,为此,不再另行要求设立公示牌。各国土、房管部门在现场核查中,应对公示牌设立情况进行监管,要求用地单位按时开工建设。
六、建立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挂钩联动制度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名下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新的用地申请,交易中心不得受理招拍挂竞买人资格审查,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监管处置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439号)的要求,对逾期未开工项目用地新增量大于处置量的区县进行通报,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区县,暂停土地出让备案。 七、规范国土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闲置土地信息管理
各国土部门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国土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及时更新处置完毕的宗地相关信息,在“供应预警”-“闲置地预警”模块下,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清理,确保系统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杜绝出现闲置土地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况。
附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略)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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