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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保护捐赠资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合法接受和合理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医院捐赠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管理办公室在预防科和器械科。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需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四、根据受捐物资的使用用途,分别由器械科、药剂科、后勤保障科等科室对捐赠资助意向、使用意义提出接受捐赠的理由,捐赠管理小组对捐赠行为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
否接受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党委会及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任何科室、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统一管理使用。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必须事先报告院领导审核同意。
六、接受捐赠,需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财务科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七、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视受赠财产类别由财务科、药剂科、器械科、后勤保障科等科室归口管理,单独立账,统一核算,建立出入库登记。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
八、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九、捐赠资助财产使用需经相关领导或科室审批,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十、捐赠资产的重大支出项目需报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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