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2022-12-26 13:42: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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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1.房屋贷款————-—保险、贷款(含垫资)

2.联系中介和银行,做好协调。如交易中心的过户、领取他证、产证等诸多服务. 3 旅游公司门下的各代理店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如旅游保险、各类票证保险。 4.车贷和各类财产保险

5.个人理财、企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和企业) 6.为各类企业代理服务各类咨询业务;为企业节约各类开支和财务预算控制;包括为客户寻找优秀人才等代理服务

主要包括:外汇、黄金和期货的投资咨询服务。通过帮客户寻找高杠杆的投资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具有投资前景的理财品种 ,并提供全方位的投资技巧培训,同时作好客户投资风险的控制工作.

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这样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房产交易咨询(这个是需要做前置审批的) 根据目前法律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包括私募资金的投资管理,专业会展服务,负责 策划、组织、人员邀请,进出口代理服务,投融资服务,文化艺术交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国内及国际贸易,展览、展示服务,提供政府 及企业投资顾问服务,商务咨询等等.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等人出资,设立宜春市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许可证的除外,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式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 认缴情况 (人民币) 出资比例 实际出资额 (人民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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