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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的情况下工作的员工应免费获得个人防护装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它可以真正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允许随意扩大或缩小分销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允许更换应配备金钱或其他物品的个人防护装备。
三.个人防护装备的储存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应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数量,在每年年初按时发放物资。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从具有特种个人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1)头部和眼睛保护: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呼吸器官保护:过滤式防毒面具;
(3)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手和脚保护: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殊个人防护装备。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两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4年。
(2)雨衣、雨靴过期,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使用中,安全技术人员不定期监督检查个人防护装备,对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新。
(4)丢失个人防护设备者,根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进行赔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5)对个人防护设备丢失、损坏、使用期限已满的,接收方应及时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以便及时补发。
(6)对调离单位的员工,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交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船上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记录,对到期、损坏、遗失等需及时进行更换。
五. 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人防护设备发放范围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现场装卸管理人员。
六.工作现场未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的员工,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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