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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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帐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农税附加,下同);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统一经营收入;

()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土地补偿费; ()扶贫、救济款;

()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利息等其它收入。 毕业生个人求职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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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不记入村级财务帐内。 第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农税附加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帐。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帐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长期挂帐,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帐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毕业生个人求职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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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异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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