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欢迎阅读!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写于20世纪60 ~ 70 年代,由其早期一系列的论文组成,分析了美国当时最敏感、最尖锐的社会矛盾。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出现了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以及反对征兵法的问题、妇女争取自由独立问题等。在德沃金眼中,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说现实,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
一、选择背景
我并非因为事先有所了解才选择《认真对待权利》,我并不是个爱读书的人,更何况读这种偏思想类的法理学著作。当得知结课方式是读一本书后,我回去就上网查阅了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入门书目”,弹出某律师的博客,上面介绍不少的思想类别的书籍。我挑了几个书名,通过亚马逊卓越的网站查看了这些书籍的大概目录。当看到《认真对待权利》的目录时,我被其中第八章的“善良违法”吸引住了,因为我之前在课堂上听到过其他老师与学生讨论“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这个问题,至于当时的讨论结果是什么,我记得不真切了,所以看到这个章节时,我不由的心动了,于是就购买了这本书。
拿到书后,我先把导论粗略地看了一下,并上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才发现这本书最精华的部分并不是初始吸引我的第八章,而是第二、四、六等章节,并且该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为本书命名。这本书并非一本易读之物,首先这本书的主题比较深刻,而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又比较晦涩;其次,这本书是一本译作,翻译过来的著作或多或少是与英文原著有所差别,语句逻辑也并不是十分通顺;最后这本书写的是美国的司法推理之道,由于中美两国是属于不同的法系,我先前较多地学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固定思维,所以整本书看起来真是一种智力的劳累游历,因此,我也没有仔细阅读,只能是粗略地看看。
二、主要内容
大概地把这本书看了一遍,我认为这本书的核心内容有两部分:一、引入了原则这种新的法律要素,也就是沃德金的“原则论”;二、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权利命题,并以此重新解释和指导英美的法律实践,即“权利论”。
(一)“原则论”
在原则论的构建中,沃德金利用规则与原则、原则与政策的区别分别对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
1、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首先,德沃金将法律实证主义的将基本思想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决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P34)第二、“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不是面面俱到”(P35)。因此,实证主义认为当出现疑难案件,现有规则无法解决时,法官就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他可以在法律之外根据某些标准来创设新的法律规则。第三、“说某人有‘法律义务’,就是说,他的情况在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的范畴之内,这一规则要求他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P35)基于以上纲要的实证主义的观点,德沃金认为均不成立。这只是实证主义的纲要,其各个实证主义者的个人观点也是有所不同的。
而德沃金觉得要对实证主义理论进行攻击,首先就得把哈特的思想当作靶子。他认为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使用的更多不是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原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法”(P44),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P46)与此同时,规则没有分量和重要性的深度,而原则却具备了。当两条原则相冲突时,就要考虑两条原则的份量的强弱,即其中一个可以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但其他原则也是要有所顾及的。但是当两条规则冲突时,就意味着只有一个有效,另一个是无效,产生非此即彼的效果。因此沃德金认为哈特认为的只有规则才是法律,而法官判案时只使用规则的观点是错误的,为此,他还引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和“亨宁森诉布洛姆菲尔德汽车制造厂案”两个著名案例来论证。
沃德金认为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实证主义以“自由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为此,沃德金从三种意义上分析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前两种是弱的意义上的:(1)需要判断的——“为了某种理由,官员必须适用的标准,不能机械地加以适用,而要求使用判断。”(P53);(2)不受监督的——“某些官员有权作出最终决定,其他任何官员无权监督或者撤销。”(P54);(3)而最后一个是强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P54)他认为从第一第二个层面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认识原则毫无意义,只有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才可能不妥。首先,沃德金认为原则具有约束力,人们有权利要求法官适用原则。其次,虽然原则不决定特定结果,但不代表原则不发挥作用。原则只是为判决引领方向,当其不起决定作用时,原则依旧在那,毫发无损。第三,原则的可争
议性也不足以否定原则作为法律。在没有权威的标准来衡量原则和法律时,将原则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地位就体现出来了。因此,在沃德金看来哈特的第二个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也不成立。
承认原则作为法律还必须抛弃哈特的“承认规则”学说。哈特的规则理论区分了基本规则和第二级规则,基本规则是规定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时的规则,而第二级规则是规定基本规则如何制定、由谁制定、承认、修改或废除的规则,又可称为承认规则,即哈特的基本区分是:一条规则可能具有约束力,一是因为它被接受了,或者,二是因为它是有效的。因此,哈特认为承认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然而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情况。沃德金认为原则“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P64)因此,沃德金认为哈特理论存在伤口。因为检验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系。同时,原则也不是因其被接受而有效的习惯法。
2、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沃德金首先认为“任何一项复杂的立法纲领的证明通常既要求原则的论点也要求政策的论点。即使一个主要是政策问题的纲领,类似于一项资助重要工业部门的纲领,也需要若干原则以证明特定考虑的合理性。”(P120),其次,明确“原则的论据意在确立个人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立集体目标。”(P128),最后,沃德金表示司法与立法是不同,在疑难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要处理的仍然是原则问题而非政策问题,即使该法律来自政策。从书里,可以看出沃德金认为在立法中,功利主义者一般将福利、效益、集体事业作为立法的标准,政策是立法的主心骨。但前面最后一点提到司法与立法不同,在司法中特别是遇到棘手案件时,更需依靠的是原则而不是政策。因为司法作为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当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之间,即一般规定个体化时,若发生权利义务冲突,就必须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因此必须坚持按原则而不是按政策来审理案件。同时,在立法上,即使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社会利益,但也必须考虑到原则的因素,不能为了实现某个政策性目标就牺牲个人利益。由此可见,按其理论分析,无论从政治学上说还是从法学上说,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时都应该以原则而不是以政策作为依据。因此,沃德金借此原则论来对功利主义进行一番批判。其实,这一部分,也就是书本的第四章,我理解得不是很透彻,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主要通过网络资料进行的,所以沃德金这部分的内容我在表述上可能逻辑不清,甚至观点错误,请谅解。
(二)“权利论”
这是《认真对待权利》这本书的另一大重点,也是德沃金在法理学中的伟大贡献。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我对“权利论”的内容归纳也只能比较粗浅地进行。
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基于对上述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在权利问题上,他既反对法律实证主义把权利视为法律产物的观点,也反对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是社会利益的观点,因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同程度地抹杀或忽视了个人权利。德沃金认为他的权利论能够解决了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所不能解决的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发展问题。而且他所说的权利并不仅仅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它也存在于历史和传统之中。但一点必须明确,他的这种权利远非我们通常理解的权利,而是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也是对抗政府的理由。沃德金在书中提到“在美国,公民被认为享有某些反对他们政府的基本权利,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P255)这也就说明他的这种权利是可以是道德政治上自然权利,也可以是法定的实证权利。他认为,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政府应该平等地对待其治理下的每一个人,不应该有所歧视和区别对待。平等关怀和尊重权是原则的效力依据,也是德沃金权利论的核心思想。什么是平等关怀和尊重权?德沃金说:“我设想我们所有人都同意政治道德的如下假设:政府必须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亦即,把他们当作有能力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它统治下的人民,亦即,把他们当作可以根据他们应当如何生活的理性概念有能力组织起来并采取行动的人。政府必须不仅要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它千万不要根据由于某些人值得更多地关注从而授予其更多的权利这一理由而不平等地分配物品和机会。它千万不要根据某个公民的某一集团良好生活的概念更高尚或高于另一个公民的同样概念而限制自由权。”(P362)这一段论话完整地表述了德沃金关于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思想。
在权利论中,德沃金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公民应有什么权利?也就说应该认真对待的权利为何物?德沃金认为在不同的背景下权利的内涵应该是不同的,但唯一不变的是真正的权利是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尽管在社会多数人眼中这样的事情是错误的,即使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或为了保护多数人希望的生活环境,政府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主张,必须具备以下含义: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表言论也是错误的。”(P255)当然,这种权利也非无限制的,在一个民主制度下,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要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道德义务,即使他不喜欢那些法律并希望尽快得到修改。要注意的是,接受法律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反抗政府的权利。从上述看,德沃金肯定了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但其实他认为更核心的权利是平等权和自由权。而且这种自由的分量是不可以和平等相抗衡的。关于平等权,他明确指出:“自由主义
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第二种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平等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权利,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P362)由此也就产生公民应有的一系列权利。总而言之他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考虑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权利,否则就容易被人利用而蔑视少数人的利益。而对自由权,他也做了区分,即许可的自由和独立性的自由,前者是指个人不受社会和法律的限制去做他希望做的事情,而后者指人作为独立平等的人的自由。
在谈到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时,德沃金认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的保证。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但名义上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立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P273),而且这种权利制度要求少数人采取诚实的行为,因为在权利变得重要时,他们权利的范围就会产生争议,还因为大多数官员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什么的定义来行为。最终沃德金在书中写下这样的至理名句:“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P273)总之,德沃金认识到权利制度的建立,既需要政府认真地对待权利,同时也需要个人认真对待权利。
三、读后感受
我读的这本《认真对待权利》是由信春鹰、吴玉章学者翻译过来的,虽然有部分语句逻辑让我费解,整体上还是不错的。本书主要是围绕法院、法官的活动来写的,主要论述沃德金的原则模式和权利理论。对此,我有自己的一点见解吧,可能不大准确。
还是先从当初最吸引我的“善良违法”那一章说起,善良违法讲的是因不得民心的越南战争而引起人们对征兵法的反对,从而提出了尖锐而且急迫的法律问题:认为越战违反良心的人们能否拒绝服兵役的法律义务?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仍然涉及法理学争论已久的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英美法理学内部的论战持续了近200年,是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尤其是在二战后关于纳粹的审判,我们再次遭遇了这一难题,法官究竟以什么理由去审判二战战犯。不少战犯当时也不过是依照纳粹期间的法律行事,若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纳粹制定的法律也是法律,也是处于纳粹统治下的公民应该遵循的义务,只不过从审判时看,该法律违背良心,违背人道。因此,法官在审判时,若认为二战战犯有罪,
那必然违反了法不溯及已往的基本原则;但若认为战犯无罪,则是纵容恶行,究竟判决书应该如何自圆其说?正是这样的问题,也就引起早期哈特与富勒的持久论战。德沃金的这本论文集表面上看似回应当时美国社会的尖锐矛盾,但追根溯源也是这种论战的延续,只不过他将哈特与富勒问题转换成了法律内部的规则与原则之争,推导出自己的原则论。 在道德与法律的问题上,德沃金与哈特在大前提上是保持一致的,都坚定地承认恶法亦法。 但哈特与德沃金在下面一个问题上存在重大的分歧:哈特认为审判纳粹时适用的审判理由是道德而非法律,然而德沃金则认为审判纳粹时适用的依然是法律,是与纯粹道德能够区分开来的法律。进一步来说,德沃金认为,这时适用的是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而哈特认为法律只是一个规则体系。 因此,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对法律规范进行原则与规则的区分,这是这本书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同时也是德沃金对法理学最伟大的贡献之一。他认为法律既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区别:规则对个案具有非此即彼的效用,要么全部适用,要么全部不适用,不存在例外;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例外的,在法律原则出现竞合的时候,法官是通过权衡彼此之间的重要性,以决定适用的原则。因此,通过原则与规则的结合,这就大大扩大了人们享有的权利范围,人们不但享由规则创设的权利,还享有原则创设的权利,德沃金以此搭建了一个权利帝国和无漏法网。德沃金的法律体系其实和凯尔森认为的法律之网是严密的,根本不存在我们惯常认为的“法律漏洞”的观点不谋而合。这也就是德沃金的司法推理论,因为在司法至上的美国,法官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要经常处理一些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就例如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拒服兵役、同性恋婚姻、堕胎、种族平等等诸多社会问题,德沃金巧妙地引入法律原则,在审判时规则用尽的情况下,为法官提供新的指引,有利于限制法官自由裁判权的同时解决各种疑难案件。这种巧妙的设想实现了一种不至引发法律革命的法律缓冲,既能维持旧有法律体系的秩序,又能解决新的权利危机问题,为当时所推崇。
但德沃金所说额度法律原则又是什么呢?他在书中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只是很含糊地表述了“原则指的是在制定某些规则时所依据的一种抽象标准或理由:它说明一项政治决定之所以是合理的,并不是因为其促进了或保护了某些集体目标,而是因为其尊重了或维护了某些个人权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把它说成是抽象的“政治道德”,而且他也没有严格区分他所说的法律道德、政治道德和社会道德,但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他明确地描述了法律原则应该蕴含在过去的一切成文法和先例中,即这种标准的使用可以在以往任何的例子中检验出来。因此,他的原则论也让人为之诟病,并提出不少关于德沃金原则论的缺陷。例如,其认为规则适用“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观点有失偏颇,在现实中,生活是复杂的,规则不可能
一下子能完全描述准确,当存在一规则对另一规则作补充时,那这一规则仍然是有效的。对于有关德沃金原则论的诟病,可以翻看一下张帆写的《德沃金法律原则推理理论中的两个难题》,该论文比起我所说的皮毛要更深刻。
再来谈谈德沃金的权利理论吧。德沃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同等的重要,其中最核心的便是他提倡的“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就连特定的自由权与财产权都从它推导而来受它限制,因此,他认为自由与平等间是没有冲突的,因为自由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对平等的人的平等对待、关心和尊重。若自由与平等真要有冲突,也只是分配平等和个人自由何者优先之间这种层面上的冲突。但是衡量社会是自由还是奴役的,有无个人权利是最硬的政治道德原则,而分配平等则是派生原则。因此第二种层面的冲突其实并不是沃德金重点谈论的部分。德沃金谈论的平等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对待的权利,它表明了个人的尊严,若没有认真对待权利就等同于“侮辱了个人”。在个体可能被影响、侵害的时候,作为平等的人需要将其利益进行思量。由此可能出现的不平等也是在考虑了对立的个体利益之后进行理性权衡的结果,不是没有缘由的不平等,那便是可以容忍的。
除了以“平等关怀和尊重权”为核心外,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权利往往是属于个体的权利(包括法人),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发展权、民族权等等集体权利不在其范围之内。这也就是德沃金不认同功利主义的原因。功利主义这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或集体目标,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因此不可避免的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所不顾,危及少数人的权利。所以,德沃金在书中有两章详细论述了公民不服从理论(也即是善良违法),这就是他将权利理论进行例证的一个例子。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中,只要一个人出于理性的信念确信违背了法律,就有不被起诉的强意义上的权利。即便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干涉也是不可以的,如果确乎要限制只有两个理由:要么即将会发生重大的、明显的危险;要么是通过个人权利限制个人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是认真对待了作为个人的权利。
然而,德沃金的权利论仍然有些观点是没有阐述明白的,例如,在其权利命题中,德沃金认为,我们必须区分多数人的权利和其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前者不能作为压制公民反对政府权力的理由,而后者则可以。但德沃金并未说明这两种权利的联系,这点在某种程度上给反对他观点的人留下一个可以利用的理论空隙。
当然,德沃金是现代法学界中一位很有影响的法理学家,德沃金对哈特《法律的概念》所作的批评,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其在该书中阐述的原则模式与权利理论都给法理学带来了一股新的力量。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的思想,不仅触动了学术界,更是触动了广大公众的思想。他的观点时至今日仍然支配着从法的概念开始的法哲学研究,仍
然深刻地影响一代代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2ea4fdaf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