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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实施精英教育,培养精英人才”的育人理念,配合我校大类培养、弹性学年制、自由选课制和大规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政策的全面推行和实施,学校决定从2014级学生开始全面实行本科生导师制。
第二条 各学部(学院)根据新生数量,每5-8名学生配备1名导师,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确定本科生导师。导师的指导周期一般为4年(5年制专业为5年)。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
第三条 各学部(学院)须选派优秀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本科生导师一般应能独立指导本科生开展科研或社会实践等工作。凡学校在岗,受聘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均应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并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各学部(学院)可自行聘任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与本科生导师组成导师小组对本科生进行指导。
第五条 生师比较高的学部(学院)可跨学部(学院)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配备采取导师与学生“互选制”方式,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学部(学院)统一调配,最终每名本科生确认一位导师。在一个指导期内,由于特殊原因,经学部(学院)批准,
可以调换导师。
第七条 导师应关爱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本科生导师应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教育学生刻苦学习和严谨治学。
第八条 导师应引导学生结合自身特长和职业规划,合理选择专业,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包括按照培养计划指导学生修读个性化学分、选择专业方向模块、个性化选课、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等。
第九条 导师需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读书报告、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环节;指导本科生有效利用资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条件,积极为本科生参加科研课题创造条件。
第十条 导师需定期与所指导的本科生见面,了解并记录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并保持经常联系。一般情况下,每学期与被指导学生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下发《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手册由学生本人保管,由导师根据指导工作情况定期填写对学生的指导建议及约谈记录等。
第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每年要对导师工作进行管理,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包括导师的遴选、聘任;导师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指导,《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的定期检查;导师的年度工
作考核;导师工作评估、经验总结与优秀导师的评选等。学校每年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本科生导师。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作为教师年度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学校按每位导师实际指导的学生数计算工作量,工作量按每年每生10小时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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