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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1998)鲁价费发第352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大企业,驻鲁部队:
为了保证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计费标准:元/生.月)
幼儿园
二类
三类
托儿所 学前班 全寄进不寄 宿 餐 进寄宿
餐
类别 实验示一类
项目 保育费 管理费 杂费 代办费 合计
范类
全日 寄宿 全 全寄全日 寄宿
日 宿 日
20 40 17 34 14 28 12 24 17 34 8 4 60 75 50 60 40 50 35 42 50 60 18 14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75 75 55 55 45 45 40 40 45 45 165 200 132 159 109 133 97 116 122 149 36 28
二、调整后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标准为全省最高
收费标准。经济欠发达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限。收费应全部用于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多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鲁教前字[1992]l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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