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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以及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为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唯一机构。每次评定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评定的学位方为有效。
第三条 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理科专业有10门以上(含10门)、五年制本科专业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重修者,文科专业有8门以上(含8门)课程重修者;
(四)不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或考试无成绩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不能授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补考通过的课
程一律以60分计算,重修通过的成绩按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计算)。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教务处复核,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不含二级),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或以上考试。
4.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节能减排大赛、周培源力学大赛、物流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
5.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
6.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二)因第五条第二款不能授予学位者,若在大学四年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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