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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发[2008]150号
【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8.10.24 【实施日期】2008.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民发〔2008〕150号 2008年10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捐赠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现就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捐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合理、守法、公开、透明,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 1 / 2
中列支管理费用,严格控制采购工具、运费等开支,杜绝浪费现象发生。各有关方面要
主动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捐赠人意向优先安排使用。对非定向捐赠资金,要突出使用效果,根据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灾区农村居民住房、中小学校、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以及农村道路和桥梁等重建,安排使用金额不低于非定向捐款总数的80%。 二、定向捐赠资金的调整使用
对超过项目重建需要的定向捐款,由受援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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