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2023-05-04 15:37:3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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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出席法庭;

()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接待来访群众;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非因公外出的;

()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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