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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水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淮政45号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水价格管理,爱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方法》、?水利项目供水价格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项目供水价格以及城市排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中水价格)的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项目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合乎国家规定的规范后供应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本方法所称水利项目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项目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价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激励开展的民办民营水利项目,其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项目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与构成第七条城市供水和水利项目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市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效劳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的具体范围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分。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水利项目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项目直接供给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项目直接供给的工业、自来水厂和其它用水。第八条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项目供水价格由供水本钱、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本钱和费用按国家企业财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计入价内的税金。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水资源费应计入供水本钱。供水企业应按照水资源费缴纳规范及时将应缴水资源费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第三章水价的审核与管理制度第九条水价制定应当遵循补偿本钱、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那么,并根据供水本钱、费用、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以及国家政策适时调整。第十条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本钱情况,并出具有关帐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请文件应抄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列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水价,必须按规定进行本钱监审和价格听证。城市供水价风格整计划实施前,要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8—10%。但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
,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第十四条城市供水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本钱。水损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水利项目的资产和本钱、费用,应在供水、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项目供水所分摊的本钱、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方法,按国家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项目,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本钱、费用和归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项目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十七条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本钱、费用的原那么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本钱、费用和依法计税的根底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项目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
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第十九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办法如下:(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用水定额规范(方案平均消费量)。第二十条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根本生活用水的原那么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那么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那么制定。各级水量具体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各行业用水实行超方案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方案或超定额加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水利项目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方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对城市供水中波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效劳等主要工程(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或收费规范,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第二十五条水利项目供水应逐步推行根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根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那么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根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本钱、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那么核定。不具备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水价。
第四章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合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GB5749-2008)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水利项目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积极发明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适宜的计价单位。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项目,根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项目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项目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第二十九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利项目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利项目水费收入。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项目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项目,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规范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低于供水价格的原那么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项目,排水费应独自核定规范,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入城市供水到户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用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范,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中水(回用水)和城市以外的独立供水企业的价格管理参照本方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应当合理确定中水(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激励使用中水(回用水)替代自然水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第三十五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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