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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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31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23 【实施日期】2003.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省政府印章制发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 1 / 2








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省人民政府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下列单位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 ()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 ()省政府临时机构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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