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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在恶劣气象条件下港口水上交通安全 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 、人命财 产和海洋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日照市港口水域(包括石臼港 区和岚山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商船、施工船、港口辅 助船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恶劣气象条件系是指大风、浓雾、 大浪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气象和海况。
恶劣气象信息以当地气象部门播发的预报为准,但能见 度不良等情况以实地实测为准。
第四条 日照海事局是实施港口禁(限)航管理的主管 机关,负责组织制定船舶禁(限)航标准 ,在特殊天气条件 下,有权采取限航或禁止船舶进出港或令其离港、停航、改 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根据情况 采取必要的限航措施,如实行单向通航等适当的船舶交通管 制。港航、引航、港口等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配 合,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
(一)港口海上风力 6 级以上(含 6 级)8 级以下;
(二)港区能见度 500 米以上 1000 米以下; (三)港区海上涌浪为 2 米以上(含 2 米)3 米以下; (四)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实行船舶 交通管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港航、港口等单位应配 合海事部门加强对在港船舶的动态监控,确保船舶及港口设 施安全。
(一)港口海上风力 8 级及以上(含阵风) ; (二)港区能见度低于 500 米; (三)港区海上涌浪为 3 米及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七条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港口施工作业船 舶等特殊船舶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开航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 求:
(一)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方 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制开航风级规定。
对于国际航行的客船若抗风等级高于本条第二款规定 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的范围内执 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特殊条件(情况)下的船 舶禁(限)航,应根据特殊条件(情况)下 船舶种类、码头
(泊位)情况、天气海况等由海事部门或由海事部门组织相关单 位研究决定。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及解除交通管制,
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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