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案例:婚姻法

2022-05-23 19:00: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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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

案例一:经济补偿协议效力之辩

案情简介:2010年初,王某(女)与张某(男)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很快共同生活在一起。为慎重起见,婚前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保障协议,内容主要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之后不久,王某发现张某原来在老家已经结婚,虽然张某称感情破裂但尚未离婚。20119月,王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并认为因张某背叛了自己的感情,导致自身深受伤害,要求张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自己10万元。张某不同意分手,也不同意赔偿,经多方协调无果,20121月王某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

小组成员:吕海燕、陈煜倩、王晓姣、任莉莎、孙佳乐、张海东、吴儒风、冯永元、王秋鸣、马西荣、席丽丹、李雪、李婷、王坤

徐健、朱晓丽、季婷婷、罗圆、杨丽君、孟晓宇、张姮、冯甜、刘晓丽

案例二:按揭房屋分割之疑难

案情简介:郭某(女)与李某(男)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准备结婚。在办理登记前,双方父母商议为孩子办理结婚用房事宜,最后商定男方出资26万付房屋首付款,女方负责房屋装潢。2008年底李某缴付首付款26万,与镇江市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金山公园对面朗香园小区住宅一套,房屋总价为60万。但由于期房交付问题,200951日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200911日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房屋贷款由女方公积金负担。2010年春郭某、李某由于孩子出生矛盾重重准备离婚,并诉至镇江市京


口区人民法院。

小组成员:曹澜、吴焕、罗灵玲、沈秀秀、杨梦、岑丹萍、华飞、刘庆、唐永童、安燕龙、姜威、杨鹏飞、翁国梁、苏亚冬

丁旭姣、陆章琴、孔娥、孙佳欢、施璇、钱梦娇、崔伟翠、邓梦媛、张明辉

案例三:离婚条件之限定

案情简介:原告:李春祥,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朱璟,李春祥之母。 被告:欧燕峰,女,27岁。

李春祥与欧燕峰于2005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李依(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839日因交通事故,李春祥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2010427日,李春祥之母朱璟以李春祥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李春祥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欧燕峰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李春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欧燕峰离婚。朱璟并委托李春祥之姐李春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燕峰则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小组成员:张李铭、沈晓阳、樊金勇、袁渊、薛志祥、张天翼、王璇、岳靓、周凌霜、刘艺兰、周静、顾霞、徐小平、王红莲

李世昌、王超、张茂诚、郑芬燕、袁佳蓓、曹亚芹、杨娟、王芳、左梦


案例四:非婚同居财产认定之判断

20051月,被告刘远臻(男)与被继承人彭浩明(男)在北京相识,并很快发展为同性朋友,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8月,彭浩明以个人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昆明市五华区北仑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仑351号)2007年彭浩明与被告刘远臻共同出资建成本案争讼房屋,并由二人共同居住。20101月,彭浩明不幸遭遇车祸,在治疗一年后去世。在此期间,彭浩明始终由刘远臻一人照顾。201161日,原告彭浩春、彭浩国(彭浩明两位哥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昆明市五华区北仑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仑351号三层楼房一幢,并确认两原告为财产所有人。

小组成员:秦霞、蒋银花、吴玮钦、汪事成、谢文彬、范侃、赵魏、单磊、李悦、沈乐、吴建驰、彭鹏飞、黄赵阳、王杰

杨婷怡、高彩娟、张舒、程子彧、王慧瑶、何文霞、顾佩、彭亚媛、陆园丁、薛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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