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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1〕288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10〕118号)收悉。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要求,经研究,在调研测算和参照外省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服务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你厅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严格核定救援人员编制、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的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你厅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车辆救援服务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版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凡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省内高速公路以外的车辆救援服务,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 四、甘肃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亮证收费。在试行期满前1个月,你厅要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批正式收费标准。
五、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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