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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与马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26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欣王朋坤张昊 【审理法官】蒋欣王朋坤张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娜;马晓龙 【当事人】李娜马晓龙 【当事人-个人】李娜马晓龙
【代理律师/律所】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泓彬
【代理律所】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娜 【被告】马晓龙 1 / 3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李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909.08元,减半收取454.54元,由上诉人李娜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54.5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2:22:40
李娜与马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26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马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娜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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