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023-09-20 03:34: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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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镇江市 () 街道 (/) (社区/) 详细地址 是否取得产权证

□是 □否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住宅 □农村住

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方式

□长期 □至 日止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使用期限

□自有产权□其他: 平方米 □无实体店铺

经营面积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是 □否

()已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7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①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②娱乐场所;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⑤危险化学生产、储存、经营;⑥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⑦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jgsj.gov.cn);《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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