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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师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同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校所有。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1、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3、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二、专利申请
发明人须真实填写《同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确认后,交学校审批。
发明人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公司(须提供代理公司有关资料)。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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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同济大学必须是第一申请人。同时必须给出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须的条件。
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支持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收到公布通知后,由学校提出实审请求。对于需要尽快受到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可以提出提前公布申请。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 专利受理和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三、资助及奖励条例
发明人填写《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由科技处审批。 资助范围为同济大学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资助费用为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登记费、印花税、附加费、实审费及授权后3年年费。
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资助费用由学校统一交纳,发明人不应自行交纳,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发明人承担。
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推荐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奖励办法另定。凡获得上海市优秀创造发明奖的项目的奖励办法参照《同济大学理工一类学科科研业绩核定办法的修正说明》(同科[2003]009号)文精神。
专利实施后,收益的分配参照《同济大学科技、涉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00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中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专利授权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
学校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则自行缴纳维持费。在学校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实施,实施收益的8%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归发明人所有。
四、专利的转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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