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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中心渔港扩建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5.11.0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5.11.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舟山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上报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舟发改农经〔2015〕6号)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杭州国海海洋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交了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5〕34号)。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随着舟山市海洋渔业的发展,普陀沈家门中心渔港的鱼货卸港量已超过原设计能力。实施渔港扩建工程,有利于缓解现有港区拥挤状态,完善和提升渔港渔业基础设施,推进当地渔业经济发展。项目已列入《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与提升“十二五”规划》。
二、项目选址和用地用海。该项目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工程分两个
区域,位置一在沈家门中心渔港二期工程西侧,位置二在平阳渡客运码头东侧。项目规划用地面积0.3509公顷,总用海面积7.2001公顷。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350HP浮码头8个泊位,护岸503米,港池疏浚19.7万立方米,港区道路4050平方米,渔业作业场地6850平方米,服务中心200平方米,以及渔港生产运营所需的辅助设施。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6994万元,所需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其余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筹措解决。
五、项目法人和建设工期。项目法人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工期为24个月。
六、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文件。省海洋与渔业局对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意见(浙海渔规〔2015〕4号);舟山市规划局普陀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编号2015-022号);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工程用海选址和海域使用审查意见(舟海渔海审〔2015〕33号);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海洋环境影响审查意见(舟海渔环审〔2015〕56号);舟山市普陀区环保局项目陆域环境影响审查意见(普环审预〔2015〕3号);舟山市普陀区政府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舟普政函〔2015〕48号);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资金承诺函(舟普财农〔2015〕111号)。
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报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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