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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概念 (一)毒品定义
关于毒品的定义与概念国内外是不统一的,在英语中并不存在与汉语意义上完全相对应的“毒品”一词。在国外,“毒品”一般被称为“Illicit Drug”或“Illegal Drug”,翻译成中文就是“违禁药品”,通常直接简称为“Drugs”。
在我国,毒品的定义是按照《刑法》和《禁毒法》来确定的。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第2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表述。
一般来说,毒品通常是指由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实际上,毒品和医用药品很难从他们本身的概念上进行严格区分,同一种物质若以治病为目的,合法使用它就是药品;而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它就是毒品。 (二)毒品的范围
联合国于1961年3月在美国纽约签订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共约》,后于1972年3月进行修正;联合国又于1971年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这两个公约所列出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都是受到国际管制的药品,也就是我国通常认为的毒品。这两个公约
将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按医疗价值、滥用危害程度和管制严格程度,分为四类。公约管制的药品内容是动态的,随着毒品滥用的范围扩大和新型毒品的不断发展,公约管制的药品内容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国际上通过各国采取开列和定期公布毒品清单的方法,确认毒品的范围。联合国药物管制公约规定,所列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清单需依照缔约国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提议,经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可随时修订。目前两个公约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共200多种。
在美国,毒品按滥用危害程度和管制程度被分为五类,管制严格程度从五类至一类依次递增。第一类是管制最为严格的,除用于科研外不能用于任何用途,如海洛因;第二类是极易被滥用但可允许作为医药用的毒品,如鸦片、吗啡等;第三、四、五类毒品的依赖程度和管制程度依次降低。这一至五类的药品都属于被管制的“Drug”,如果被滥用就叫做“Illicit Drug”。
在英国,毒品按对人体危害程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硬性毒品(Hard drugs),包括海洛因鸦片可卡因和麦角酸等;第二类为软性毒品(Soft drugs),包括大麻、大麻脂、可待因、苯丙胺类等;第三类也为软性毒品,主要是一些不经常使用的精神药物,如匹吗啡、苯非他命等。
在我国,毒品的范围除了《刑法》和《禁毒法》明确指明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的是我国《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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