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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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0.07.01 【实施日期】199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建筑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199071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1 / 2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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