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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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12.07 2015.12.07 皖环发〔201548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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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环发〔201548 各处室、事业单位:

规范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127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发〔2014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皖政秘〔20155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安徽省环保厅对未依法依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约谈可由安徽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组织、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经安徽省环保厅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

(二)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被环保部或安徽省环保厅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后,因整改工作严重滞后,难以按时完成或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

(四)上级交办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经当地查处未能及时解决的;

(五)所辖行政区域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导致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六)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到环保部集体访、重复访数量较多的;

(七)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问题突出的;

(八)已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建设指标严重下降达不到创建要求的;

(九)中央、省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未按时完成的;

(十)未完成或难以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

(十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或建设项目建成后不能稳定运行,问题突出的; (十二)所辖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 (十三)所辖行政区域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

(十四)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行政区内连续发生污染事故的; (十五)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的; (十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形式分为公开约谈和不公开约谈两种。公开约谈可邀请媒体参加,并对外发布。不公开约谈则不邀请媒体参加,且不对外发布。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报批。承办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报厅长批准后实施。约谈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由厅长主持约谈;约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厅长主持约谈。

约谈建议的内容包括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方、约谈主持人、被约谈方、时间、地点、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以及拟提出的整改要求。

(二)通知。承办部门以安徽省环保厅名义向被约谈人下发通知,告知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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