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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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学[2007]57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豫财办教[2008]145号)的有关要求,为了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特制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任何处分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财务处各一名工作人员任组员。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分院成立以分院院长为组长,分院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分院。

(二)分院评审工作组组织学生写出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综合测评情况、获奖情况、申请理由等。

(三)分院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本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工作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并根据各分院汇总表汇总成学院总表连同材料一并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五)审批结果于每年按照相关教育部门规定时间上报指定部门。

(六)学院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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