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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
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0.08.18
• 【字 号】青价费[2000]236号 • 【施行日期】2000.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0]236号 2000年8月18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1、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报市托幼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2、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3、单位自办的幼儿园除公布的收费标准外,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制定优惠标准。
二、调整一类、二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50元和155元统一调整为180元;二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30元和135元统一调整为140元。
三、三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110元,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
四、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五、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费(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0∶00)为每人每月18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六、冬季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收取,取暖时限4个月。 七、新生入园报名费每人次5元。
八、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托幼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九、报销办法
1、托幼费中含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其中管理费和代办费由幼儿家长单位报销,全日制、寄宿制具体报销标准为: 实验示范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取暖费报销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单位有条件的取暖费报销一年。 2、半日制班托幼费报销标准按同类别全日制报销标准的60%执行。 3、报销范围: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在职职工,管理费、代办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2)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婴幼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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