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06 16:44: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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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1.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核定的?

1.2014101日至201512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2.20161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


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三)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哪些? 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原临时补贴、工资区类别差、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

(四)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1.201410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2014101日及以后简称为“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里需要说明有两种情形是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一是有企工作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对改革前整建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改革前或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按规定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年限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2.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特殊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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