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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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 号】榆政办发〔201157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农合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和监管,根据《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0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农合统筹基金收缴、存储、监管、使用所涉及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政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设立基金专用账户。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新农合基金代理银行。县区合疗办设立新农合基金收入、支出户,县区财政设立基金专户;市合疗办设立基金支出户,市财政设立基金储存专户。

第五条 基金的收缴与管理。新农合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111日至1231日为下年度参合缴费的集中办理时段,逾期不办的视为主动放弃。乡镇合疗办代收农民个人缴费时需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用票据》,并将参合费用及时上缴到县区合疗办基金收入户。个人基金收缴完成后,各县区合疗办须将审核无误的参合基金连同利息于次年110日前一次性划入县区财政基金专户,县区财政需即时将基金上缴到市财政基金储存专户。按照核定参合人数,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包括民政、计生代缴部分)应于次年215日前上缴到市财政基金储存专户。市财政配套资金应于次年5月底前划入市新农合基金储存专户。市财政局同时应及时将中、省新农合配套资金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储存专户。严格实行三户两印、管用分离、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基金使用原则。新农合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补偿。采取谁监管、谁支付、谁负责的方式,建立基金使用市、县区双重把关的运行机制。补偿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门诊补偿金、大病救助金三部分。住院补偿金用于住院费用的补偿,门诊补偿金用于门诊和规定的特殊慢性病费用补助,大病救助金用于获得新农合补偿后,自负医疗费用(去除不予补偿的费用)达到和超过3元的患者补偿。市合疗办根据基金筹集情况,组织各县区进行测算,就检查、治疗、用药补偿范围和住院(包括住院分娩)、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范围与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全市统一贯彻执行。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一定数量时,经市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可以开展二次补偿。

第七条 费用审核与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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