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2022-10-15 11:07: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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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 三、申请许可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地点在市区的,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申请审批;办学地点在县(市)及上街区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或上街区教育局(教文体局)申请,由所在地教育局(教文体局)报市教育局审批。

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许可,由举办者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教体文局)申请审批。

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郑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 五、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郑州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条第和第二条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七、申请许可时间

(一)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市教育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申请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的,


教育局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于每年的3月、9月受理;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每年3月受理一次。 二)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九、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将在教育网及其它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一、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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