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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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201392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3年第27号)中,发布了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并于2013.10.1实施。

该实施规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1 生产企业分类方法

为贯彻执行该实施规则的要求,本机构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生产企业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具体分类原则如下:

(1) Ⅰ类生产企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2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无不符合项;

b) 2年内获证后监督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c) 原则上,近2年内的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d) 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2) Ⅱ类生产企业:

不属于Ⅰ类、Ⅲ类或Ⅳ类的。

注:对于无相关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Ⅱ类。

(3) Ⅲ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 最近一次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b) 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c) 本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Ⅲ


类的。

(4) Ⅳ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 最近一次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b) 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安全项不合格的;

c) 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CC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

d) 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的; e) 无正当理由拒绝工厂检查或监督抽样的;

f) 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g) 本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Ⅳ类的。

2 在其他认证机构已获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分类

2.1在其他认证机构已获证书的生产企业,在本机构申请认证(包含转证书)时,要求生产企业如实告知在原认证机构的分类管理结果,本机构将向原发证机构核实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

a.如该生产企业未在本机构认证过,无本机构分类管理结果,可直接采用原认证构的分类管理结果。

b.如该生产企业已有产品在本机构认证,则根据本机构以及转换证书原认证机构的两个分类管理结果,选择较低档的分类结果。 3 生产企业分类后的管理

3.1生产企业分类后,机构将对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收集生产企业的相关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的分类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3.2生产企业初始工厂检查和每次获证后监督后,本机构要对生产企业的分类级别进行评估,确认是否调整。

3.3本机构对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社会信息(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以及与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的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消费者协会发布、媒体曝光等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如发现生产企业有不良信息,将对相关信息予以核实或得到企业确认,确认后要对生产企业的分类级别进行评估,确认是否调整。 3.4生产企业分类动态调整须按照Ⅳ---Ⅰ的次序逐级提升或按Ⅰ---Ⅳ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的原则。

4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结果的利用


4.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结果确定/调整后将告知生产企业或(必要时)相关方。 4.2 生产企业分级结果将影响到认证实施过程中认证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督内容和频次的确定等相关工作,具体请见各类产品实施细则。

4.3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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