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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9]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
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 1 / 3
知 》(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冀
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设区市政府及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出省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财政直接管辖的市、县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 2 / 3
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
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省财政直接管辖的市、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财
政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省级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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