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

2023-01-04 10:23: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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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改,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文理交融、理工互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更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工作在院(系)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和本科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辅修条件

第四条 院(系)申办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按要求申报,应有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计划、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书等)以及稳定的具有开办辅修第二专业的教学队伍和办学条件;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截至大二上学期已修满本专业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要,一般限修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如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将不再另授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 辅修教学及成绩管理

第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一般在标准学习年限的大二下至大四下之间进行,教务处定期发布工作通知;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须按通知要求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和进行选课;学生调整或退选辅修第二专业须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选定、修完课程后,须接受规定的课程考核;对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开设院(系)可组织补考。辅修第二专业学生课程考试累计出现3门及以上不及格的,或出现1课程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做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计,不能获得辅修学位;对其中继续修读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可颁发辅修证书。

第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学籍仍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课程成绩由开设院(系)负责。

第十条 辅修人数较多的,应单独编班,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间教, 学生成绩计入辅修专业学籍表;辅修人数较少的,可随主修专业课程学习,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时选课,成绩默认计入主修专业学籍表,也可申请转入辅修学籍表。

第十一条 已经在主修专业获得学分的课程,辅修第二专业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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