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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与中国近代社会转型
作者:韩翠玲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6年第04期
摘要;清末新政对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形成、工商业发展、教育和司法体系建立产生了重要作用,对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的进步发挥了较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
关键词;清末新政;近代转型;制度
20世纪初的中国,在经历了八国联军侵华和《辛丑条约》的签订后,清王朝的统治更加摇摇欲坠。清政府面对内忧外患,为了挽救其统治的危机,决定自上而下的实行改革,这次新政在政治、经济、教育、司法等各方面较大程度的冲击旧的封建体制,促进了社会的转型。 一、新政改革官制,颁布宪法和推行地方自治,推动了政治制度转型
清末新政改变了旧的政治体制格局,整顿吏治,基本上建立了近代的行政机构。清廷首先裁撤了大量的冗官冗衙,各省筹建咨议局,府州县筹设议事会等。改革后机构较为精简,职责进一步明确,大大提高了国家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效率,清朝的政治体制改革已朝着近代化的方向迈进。
新政中清政府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1917年召开国会、颁布宪法。对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进行了保护,如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等。在1911年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更加明确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让君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是对两千多年来君主专制的一次巨大冲击。通过各项政治的制度改革,国家在由专制向民主,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中前进了一大步。虽然这次新政政治改革有很多局限,但对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起了推动作用。 二、新政一定程度实现了经济自由,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1904年初清政府相继颁布了《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等经济专门法。国人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新颁布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1905年,商部在北京设立劝工陈列所、高等实业学堂,开办户部银行,以激励工商。清政府还修改了《奖励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经济法,以保障工商业者的权益和提高工商业者的地位。
这些措施和法律的制定,都为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制度基础。清末新政中政府不再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主导,而是奖励私人资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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