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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 采购原则
2.1 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 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 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 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 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2.1 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 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3.2.3 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3.3 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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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3.4 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单位管理,如发现中标单位擅自更改技术、质量要求和价格,必须及时向分管副总报告,后果严重的,应取消定点资格。
3.5 为确保采购物资优质优价,公司对已经定点采购的单位,也必须每年进行审定,不搞终身制。需要对招标采购单位和招标采购物资作调整的,由采购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同样的决策程序和管理权限执行。
3.6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非定点的物资采购、零星采购物资按采购金额的大小,重点进行价格控制与管理:
3.6.1 同一型号规格一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采购。
3.6.2 同一型号规格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的物资,由采购部门提出两个以上供货单位,进行比质比价,并做出倾向性意见,经财务部门价格会审后,确定采购价格。当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最终决定。
3.6.3 同一型号规格年累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物资,由采购部门提出两个以上供货单位,进行比质比价,并做出倾向性意见,经财务部门价格会审后,报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采购。
3.6.4 同一型号规格年累计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物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由财务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批准实施。
3.7 公司委托子公司对外采购物资,采购价格按上述相应权限审核,经批准后采购。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对内销售加价率。
3.8 为了保证物资采购工作及时、正常进行,凡价格方案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则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其余的则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财务部门应与各采购部门认真配合,确保及时采购。
4 合同签订与内部审核
4.1 凡已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必须签订合同;非招标采购物资、非定点采购物资、零星采购物资在同一供货单位年内采购金额满20万元以上的,也应签订合同。如事先不能确定的,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并在事后补办相应手续。
4.2 合同由采购部门负责对外签订,但在签订之前,必须执行公司内部的合同签订审批规定。即由采购部门填制内部合同审批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名称、采购物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总金额等,采购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送审、签字,经批准后方能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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