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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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和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范围 交纳比例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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