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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85.09.20
• 【文 号】[85]司发计字第384号 • 【施行日期】1985.09.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
《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 [85]司发计字第384号)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下达以来,司法部门的任务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部门的各项业务发展迅速,原《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已不完全适应。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行情况贯彻执行。
一、自司法部门重建以来,各级政府对司法业务建设都比较重视,从财力、物力上给予了支持。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还有困难,司法业务费增长有限。司法部门在经费、物质条件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对司法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应根据财力状况尽量予以安排解决,以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凡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管理办法的法律
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收入,除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其余部分上交司法部门用于发展律师工作。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财政部门商定。
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业务费的管理,每年编报业务费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凡有条件的可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一管理的办法。在经费使用上,要加强计划性,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业务建设。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充实财务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部门业务费的监督检查。
附件: 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误工补贴、表彰会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工作成绩优异的调解人员生活补助费。 二、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三、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培训人员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等。
四、业务设备购置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交通工具(如法制宣传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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