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2-12-11 12:41: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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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进行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程。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文章。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根据国家财务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常委秘书工资”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建立帐目,并由常委秘书保管登记。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金额300元以内的支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主任签名确认,提取现金必须提前3天通知现金保管人,由常任秘书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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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 现金由委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六条 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第七条 每季度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 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质询。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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